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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倫理學(四版)

法律倫理學(四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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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本書區分專業倫理學概說、法官倫理、檢察官倫理及律師倫理四區塊加以論述,究其倫理根源,並對專業倫理公信不彰成因加以檢討,發掘巨塔下之陰影,期待有改善之日。本書對於法官審判獨立、中立;檢察官之檢察一體及客觀性;律師之真實義務、守密義務及利益衝突禁止等問題均有較為深入之論述。對於實務案例並有較多之蒐集,方便讀者閱讀與討論之用。
 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姜世明


  現職
  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

  學歷
 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

  經歷
  板橋、宜蘭、台中地方法院法官
 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(系主任、在職專班執行長)
 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主任委員
 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
  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
  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
 

目錄

四版序

序言


第一篇 總論

第一章 倫理學概論/3
壹、倫理學之意義/3
貳、倫理學之內容/4
參、價 值/6
肆、正 義/8
第二章 專業倫理學/10
第三章 法律倫理學之意義及法源/12
第四章 法官、檢察官及律師之職業本質/14
第五章 法律專業倫理之實踐困境/18
壹、法律倫理學之特殊性/18
貳、法律倫理實踐之難題/19

第二篇 各論

第一章 法官倫理/29
壹、概 說/29
貳、法官之任務及地位/30
參、具體倫理內容/31
肆、聯合國司法準則/71
伍、法官之職務監督/77
第二章 檢察官倫理/158
壹、概 說/158
貳、定 位/158
參、檢察官義務/162
肆、檢察一體/163
伍、偵查不公開/178
陸、檢察官倫理規範/181
柒、行政監督、懲戒及懲處/185
第三章 律師倫理/230
壹、概 說/230
貳、律師相對於法院之行為規範/240
參、律師同道彼此間之倫理要求/250
肆、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規範/262
伍、律師利益衝突之禁止/270
陸、律師執行職務之禁止/290
柒、律師執行第二職業之限制/295
捌、律師身分與公司內部律師職務之不相容性/301
玖、律師之守密義務/306
拾、律師犯罪及其他非行之可懲戒性/321
拾壹、律師廣告之限制/326
拾貳、律師業務招攬行為之限制/341
拾參、律師結果報酬約定之禁止/348
拾肆、律師之真實義務/350
拾伍、律師之進修義務/360
拾陸、律師之登錄與公會間關係/365
拾柒、律師與委託人契約關係之合理化/372
拾捌、律師之謹言慎行義務/384
拾玖、對新修正律師倫理規範條文之評估/388
貳拾、其他律師倫理規範/403
貳拾壹、律師懲戒/405
貳拾貳、實務案例/412

附 件
一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/495
二、100~103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試題/498
 

四版序

受難時的倫理懷想
  
  三月底,余至W醫院求診微狀不適之病因,詎問診醫在擴腔內視造成余不適之際,屢催問是否接受小術,其既未陳明原因、風險,亦未評估機率、必要性。趁余受診壓痛之際,突襲提詢術否?其或以為此術甚小,通常無大礙,致余在不知風險下同意之,其後逾三週之椎心痛楚,最後且因發炎痛極,即使轉T醫院診治,仍服藥罔效,最後乃住院治療,而造成工作家庭安排上重大不便。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之危害,輕率醫療行為,遺害病人可謂至深且大矣。
  
  此情境,在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面對當事人時,若不能理解求助、受審人之惶惑不安、無助脆弱,而僅為結案或營利,乃以不成熟心証,未使當事人充分理解相關利益狀態下,誘使當事人在未充分知情下為起訴、和解、撤回、認罪等類重大處分行為,以致造成當事人損失或身分性之不可回復,其危害當事人亦屬重大矣!
  
  在台灣,是否存在少部分法官、檢察官不把當事人當人看,僅把他們當成案件的負擔,以罵人為平常?以威脅利誘為常態?會否存在少部分律師招搖撞騙,趁人之危,買空賣空,樂於做食腐之豺狼?
  
  作為一個擁有專門知識之優勢者,應以同理心面對當事人,除作為一個專業人外,也須配的上可稱為人,行為須得對稱其品味。如果成了專業人,卻因披上專業的傲慢,眼中只有結案為上,不把人當人,那這個專業人便不值得尊重了。
  
  倫理之道,不重在學問之高深,但求對人性給予關懷,對尊嚴加以照顧。受高等專業,訓練有素之專家,一入紅塵,若未能勤拂拭其久蒙塵埃的本心,以致喪失對周遭溫度之感受能力,則尚有何可得期待者乎?

  姜世明
  2015.4.19
  于T大醫院中




序 言
  近年來,國內因部分法律人貪贓枉法、私德不修,其無論居廟堂之上,抑或民間自由業者,每有視法律、倫理如無物,恣意妄為,行徑囂張、離譜,令人咋舌。貪官現形之不堪,固如此;部分貪杯、貪權及迷戀女色者,其行徑卑劣更勝諷古之小說劇情,令人不齒。古語有云:士大夫之無恥,是為國恥。法律人不重倫理,  其對人民法感危害之大,難以估計,莫過於此。
  本書係作者近年來講授法律倫理課程之講義及部分研究心得之總集,並納入實務見解及部分法例作為附錄,用供學習者參考。惟法律倫理學之內容涵括甚廣,欲求其精粹,總需長久時日,因而本書所論,尚難稱成熟之作,希假以時日,藉由教學相長,或他日能更有所得。
  雖民國一百年法律人部分國考將加考法律倫理,但考試無法決定心志,希法律人有格,需多方面條件,亦即,家教有良善之旨、未有偽善或營利之師、無貪杯好色之友及少欲固窮、三省正己之自身。此外,體系中倫理綱紀,須賞罰分明,不可鄉愿及溫情主義,否則,於醬缸中,長久浸潤,心性失真,腐朽之味日重而不自知,豈不哀哉!
  倫理之道,除外在框架形式之限制外,多重修身養性,惟知己本分,自尊自重,且能不將自己權利伸張至極,以致干預他人權利領域,形成面目可憎之面相。應知法律非萬能,更不可用以作為欺壓、榨取、或取笑非法律外行人之工具。法律人如無良知,其惡劣不堪,甚於豺狼趨腐、蟲蟑爭臭之類,豈可不慎歟?!


  姜世明
  2010.8.14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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