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版序
受難時的倫理懷想
三月底,余至W醫院求診微狀不適之病因,詎問診醫在擴腔內視造成余不適之際,屢催問是否接受小術,其既未陳明原因、風險,亦未評估機率、必要性。趁余受診壓痛之際,突襲提詢術否?其或以為此術甚小,通常無大礙,致余在不知風險下同意之,其後逾三週之椎心痛楚,最後且因發炎痛極,即使轉T醫院診治,仍服藥罔效,最後乃住院治療,而造成工作家庭安排上重大不便。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之危害,輕率醫療行為,遺害病人可謂至深且大矣。
此情境,在法官、檢察官、律師面對當事人時,若不能理解求助、受審人之惶惑不安、無助脆弱,而僅為結案或營利,乃以不成熟心証,未使當事人充分理解相關利益狀態下,誘使當事人在未充分知情下為起訴、和解、撤回、認罪等類重大處分行為,以致造成當事人損失或身分性之不可回復,其危害當事人亦屬重大矣!
在台灣,是否存在少部分法官、檢察官不把當事人當人看,僅把他們當成案件的負擔,以罵人為平常?以威脅利誘為常態?會否存在少部分律師招搖撞騙,趁人之危,買空賣空,樂於做食腐之豺狼?
作為一個擁有專門知識之優勢者,應以同理心面對當事人,除作為一個專業人外,也須配的上可稱為人,行為須得對稱其品味。如果成了專業人,卻因披上專業的傲慢,眼中只有結案為上,不把人當人,那這個專業人便不值得尊重了。
倫理之道,不重在學問之高深,但求對人性給予關懷,對尊嚴加以照顧。受高等專業,訓練有素之專家,一入紅塵,若未能勤拂拭其久蒙塵埃的本心,以致喪失對周遭溫度之感受能力,則尚有何可得期待者乎?
姜世明
2015.4.19
于T大醫院中
序 言
近年來,國內因部分法律人貪贓枉法、私德不修,其無論居廟堂之上,抑或民間自由業者,每有視法律、倫理如無物,恣意妄為,行徑囂張、離譜,令人咋舌。貪官現形之不堪,固如此;部分貪杯、貪權及迷戀女色者,其行徑卑劣更勝諷古之小說劇情,令人不齒。古語有云:士大夫之無恥,是為國恥。法律人不重倫理, 其對人民法感危害之大,難以估計,莫過於此。
本書係作者近年來講授法律倫理課程之講義及部分研究心得之總集,並納入實務見解及部分法例作為附錄,用供學習者參考。惟法律倫理學之內容涵括甚廣,欲求其精粹,總需長久時日,因而本書所論,尚難稱成熟之作,希假以時日,藉由教學相長,或他日能更有所得。
雖民國一百年法律人部分國考將加考法律倫理,但考試無法決定心志,希法律人有格,需多方面條件,亦即,家教有良善之旨、未有偽善或營利之師、無貪杯好色之友及少欲固窮、三省正己之自身。此外,體系中倫理綱紀,須賞罰分明,不可鄉愿及溫情主義,否則,於醬缸中,長久浸潤,心性失真,腐朽之味日重而不自知,豈不哀哉!
倫理之道,除外在框架形式之限制外,多重修身養性,惟知己本分,自尊自重,且能不將自己權利伸張至極,以致干預他人權利領域,形成面目可憎之面相。應知法律非萬能,更不可用以作為欺壓、榨取、或取笑非法律外行人之工具。法律人如無良知,其惡劣不堪,甚於豺狼趨腐、蟲蟑爭臭之類,豈可不慎歟?!
姜世明
2010.8.14